(2014)安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跃升与被执行人侯头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跃升,侯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龙跃升,男。被执行人侯头光,男。申请执行人龙跃升与被执行人侯头光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侯头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举证,鉴于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廖向阳执行员 李辉胜执行员 李红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