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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孙洪飞与朱春林、顾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飞,朱春林,顾林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00519号原告孙洪飞。委托代理人杨俊华,江苏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春林。被告顾林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飞与被告朱春林、顾林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洪飞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洪飞自愿申请撤回对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洪飞负担。审判员  徐荣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秀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