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法执字第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福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法执字第681-1��申请执行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崔文铭,男,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关福彬,男。桦南县人民法院(2014)桦商初字第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权利人桦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庆才审判员 杜忠宝审判员 张甲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志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