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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民初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柞民初字第0023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被告苏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在柞水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