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恢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俞云与刘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云,刘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恢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俞云被执行人:刘明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云与被执行人刘明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38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