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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赤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商国学与孙汉臣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国学,孙汉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国学,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段偑芬,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汉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商国学因与被上诉人孙汉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国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偑芬,被上诉人孙汉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