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民一终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商国学与孙汉臣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商国学,孙汉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赤民一终字第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国学,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段偑芬,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汉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蒙古族。上诉人商国学因与被上诉人孙汉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商国学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偑芬,被上诉人孙汉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1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巴林右旗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子波审判员 莲 荣审判员 孟 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