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学举与李学兴、孙纪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举,李学兴,孙纪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225号原告李学举。被告李学兴。被告孙纪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举与被告李学兴、孙纪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学兴、孙纪艳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人民币或价值相当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学兴、孙纪艳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人民币或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代为保管,允许其使用,但不得采取变卖、隐匿、转移、毁损、抵押或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安全性、完整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欣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帅山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