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洛龙民初字第16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李孟洋诉被告曾庆芬、王建强、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洋,曾庆芬,王建强,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王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龙民初字第1604-2号原告李孟洋,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被告曾庆芬,女,1961年10月30日生,汉族。被告王建强,男,1953年2月15日生,汉族。被告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巧云。被告王巧云,女,1977年6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洋诉被告曾庆芬、王建强、四川省川谷坊酒业有限公司、王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洋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孟洋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孟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87.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487.5元,由原告李孟洋承担。审 判 长 毛继光审 判 员 常鹏翼代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