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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支明与朱洳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支明,朱洳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60号原告彭支明,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荣,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洳漒,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支明与被告朱洳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标的额为2100万元,已超出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