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彭支明与朱洳漒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支明,朱洳漒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960号原告彭支明,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王荣,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洳漒,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支明与被告朱洳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标的额为2100万元,已超出本院管辖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