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民初字第29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韩其坤与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其坤,季卫华,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民初字第2912-1号原告韩其坤,男,195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毕清昕,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卫华,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住山东省临邑县。被告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其坤与被告季卫华、济南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其坤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其坤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其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均由原告韩其坤负担。审 判 长 郭常德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乌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