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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云国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刘天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国,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刘天林,成蓬美,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云国,无业。被执行人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文化路177号。法定代表人刘天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天林,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成蓬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青苑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春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刘云国与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刘天林、成蓬美、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2月12日保全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及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在2015年1月6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一宗,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蓬美名下的一处房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刘天林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上述财产均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刘云国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山东兰骏集团有限公司、刘天林、成蓬美、淄博恒丰服装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云国申请执行标的546585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淄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刘云国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孙兆静代理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