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某某、陈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党政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李良梅,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波。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依据生效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1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受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王某某、陈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王某某、陈某某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32536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39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本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行执字第117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向 宏审 判 员 梁仕刚代理审判员 冉启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