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郭海金与郑州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郭海金,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民管字第00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申仕禄,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海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郑上路。法定代表人:刘志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郑州长城房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海金、河南建隆建筑安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郑民三初字第1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验收合格证交付甲方时付款95%,现验收合格证未交付,因此只应付款2300多万元,现已付1900余万元,下余400万元左右。因长城公司与建隆公司有其他纠纷暂停支付,故郭海金即使代位主张,也应是400万元的标的,其以800多万元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违反级别管辖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标的额是确定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郭海金向原审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数额明确具体,除陈述了相应的事实外,还提供了相应的起诉证据材料。本案郭海金起诉请求的诉讼标的金额为工程款8079029.75元及利息、违约金和保证金50万元,属于原审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审裁定驳回长城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妥。长城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郑民三初字第195号民事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聂文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