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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法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米丹丽申请执行程玉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丹丽,程玉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法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米丹丽,女。被执行人程玉江,男。米丹丽与程玉江民间借贷一案,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程玉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米丹丽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程玉江给付借款本息9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程玉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信息,均未发现程玉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程玉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米丹丽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程玉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米丹丽同意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程玉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米丹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明珠审 判 员  吕国祥代理审判员  卢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增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