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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聪与蒋岩岩、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赵聪。申请执行人(赵聪的法定代理人)赵长星,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阜城县古城镇李小庄村,系赵聪之父,身份证号131128197306031218。被执行人蒋岩岩。被执行人王海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聪与被执行人蒋岩岩、王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此案标的为36170.54元,被执行人蒋岩岩、王海军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阜民一初字第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智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