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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党柱瑞与郑昌有、梁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柱瑞,郑昌有,梁壮,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李庭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7号原告党柱瑞。委托代理人李国强。被告郑昌有。被告梁壮。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西路富林塘(北流市客运中心)。代表人叶剑云,经理。委托代理人叶霞,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广场西路。代表人朱和达,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祥恩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庭裕。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柱瑞与被告郑昌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柱瑞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庭裕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柱瑞撤回对被告李庭裕的起诉。审 判 长  黄 娜人民陪审员  罗昭玲人民陪审员  黄文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