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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吴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钦南刑初字第10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辩护人施锋,广西众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公诉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秋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施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钦州市钦南区木井路“金川宾馆”215号房。当晚被告人与黄某满(1999年1月6日出生)、黄某森(1998年2同15日出生)、黄某凤(1999年3月18日出生)在房间一起玩耍。到22时许,黄某森离开房间后,被告人吴某和黄某满、黄某凤三人就在215号房内吸食黄某凤提供的毒品“冰毒”,次日2时许,黄某森回到房间也吸食了毒品“冰毒”。2015年1月2日6时许,公安民警在“金川宾馆”215号房间内将被告人吴某和吸毒人员黄某满、黄某森、黄某凤四人抓获,并缴获吸毒用具“冰壶”一个。经检验,四人的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宿押金收,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吸毒人员黄某满、黄某森、黄某凤的证言;被告人吴某的供述;案件照片;吸毒人员尿样提取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所容留的吸毒人员虽然均是未成人,但毒品不是由其提供,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吴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的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就被告人上述量刑情节发表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上述所处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郑宪尚人民陪审员  杨祖色人民陪审员  罗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世兴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