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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清民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发泰与被执行人喻仲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发泰,喻仲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清民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陈发泰,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喻仲武,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陈发泰与被执行人喻仲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的(2014)永清民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发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喻仲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喻仲武于3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发泰欠款2800元。2015年4月13日,被执行人喻仲武将案款全部缴纳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清民执字第6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陪审员  马继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