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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陶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陶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张某。被告陶某甲。原告张某诉被告陶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离婚后安置其居住,如不能解决居住,被告应给予经济款10万元。被告陶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199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陶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近年来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殴打过原告。2014年6月原告曾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又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到庭表示为家庭和女儿考虑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资料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纵观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并无根本性矛盾,且现在被告表示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家庭及女儿的因素与被告一起生活,本院亦希望原告积极的回应被告所表示出来的善意。希望双方能多从改善夫妻感情的角度去考虑,为夫妻关系的改善作出努力。综上,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被告陶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陶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李志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