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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终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洪燕俊与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洪燕俊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终字第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小意。委托代理人:章根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燕俊。委托代理人:洪紫东。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洪燕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4)金婺民初字第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9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金华中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文茹代理审判员  黄 晖代理审判员  叶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盛 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