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24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省润通化学有限公司与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省润通化学有限公司,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424号原告江苏省润通化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乔,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晓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省润通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北制药威可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省润通化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0元,减半收取89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继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