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高志龙、徐培娟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高志龙,徐培娟,李霞,高志杰,王洋,张祚芹,苏健,王燕,王萍,高志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008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志龙。被执行人徐培娟。被执行人李霞。被执行人高志杰。被执行人王洋。被执行人张祚芹。被执行人苏健。被执行人王燕。被执行人王萍。被执行人高志正。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高志龙、徐培娟、李霞、高志杰、王洋、张祚芹、苏健、王燕、王萍、高志正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35567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355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采取调查手段,并穷尽了对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状况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仍暂无履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宋国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执行员 王金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