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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监字第02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树会与刘涛、宋佳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树会,刘涛,宋佳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监字第02591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刘树会,男,1949年9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涛,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宋佳力,男,1992年7月28日出生。申请再审人刘树会因与原审被告刘涛、宋佳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房民初字第08998号民事判决,以该案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案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4)房民初字第08998号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午日审 判 员  张兆禄代理审判员  武 婧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隗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