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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乃堂与王德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堂,王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刘乃堂,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德山,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乃堂与被执行人王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款项,余欠款已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2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