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乃堂与王德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乃堂,王德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刘乃堂,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德山,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刘乃堂与被执行人王德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杨初字第0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部分款项,余欠款已作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鞍岫执字第0029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学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志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