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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终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黄梅秀、李镇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梅秀,李镇良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李淑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再勇,四川经和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梅秀,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现住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王珊,内江市市中区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镇良,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个体户,住内江市中区。委托代理人谢吉才,四川经和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梅秀、李镇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内江市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再勇,被上诉人黄梅秀的委托代理人王珊,被上诉人李镇良的委托代理人谢吉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交新证据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内中民初字第23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 锋审判员 关淑华审判员 李小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