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杨森与霍林郭勒市国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森,霍林郭勒市国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森,男,197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兴,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鹏飞,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林郭勒市国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内蒙古金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森因与被上诉人霍林郭勒市国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2013)霍民初字第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森又以按原判决执行为由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森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3.00元减半收取9136.50元由上诉人杨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巴雅尔审判员 王 英审判员 李雁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明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