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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许秋香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秋香,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0931号原告:许秋香。委托代理人:许传进,日出生。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街128号。法定代表人:李远华,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海涛,办事处干部。委托代理人:周南,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秋香与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杨园街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向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开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事实及法律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胡向阳代理审判员  张 敏人民陪审员  廖 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若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