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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康某诉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郭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1392号原告康某某,男。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康某某诉郭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动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若干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正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谷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