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官执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周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珍,铜陵庆达实业有限公司,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464号申请人:周珍,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铜陵庆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昌庆。被执行人:夏勇,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周珍与铜陵庆达实业有限公司、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01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铜陵庆达实业有限公司、夏勇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铜陵庆达实业有限公司、夏勇名下财产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