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冯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309号原告冯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以被告已有悔改表现,且从今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放弃离婚念头为由,于2015年4月13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黄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黄民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