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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任霄鸿诉被告李沛宸、廉恵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霄鸿,李沛宸,廉恵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484号原告任霄鸿,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敬敬,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莹,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沛宸,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成福,男,汉族。被告廉恵丽,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霄鸿诉被告李沛宸、廉恵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霄鸿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沛宸、廉恵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沛宸、廉恵丽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霄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任霄鸿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