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战统与巴大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统,巴大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战统,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巴大帅,男,1986年7月1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刘战统与巴大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战统经本院传唤后无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刘战统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