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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郏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刘战统与巴大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战统,巴大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郏民初字第83号原告刘战统,男,1981年8月8日生,汉族。被告巴大帅,男,1986年7月1日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刘战统与巴大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战统经本院传唤后无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刘战统负担。审 判 长  白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人民陪审员  吴素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