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杨某某、胡某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胡婉某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82号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某某,男,汉族.被告胡婉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杨某某,胡婉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经营使用的东风牌半挂车、挂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某某经营使用的东风牌半挂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育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