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