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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段某某,女,汉族,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下岗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星全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建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