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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象执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飞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安徽省飞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象执字第825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南环9号路桃园大厦四楼。被执行人安徽省飞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35号。本院在执行桂林市桃源国际旅行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飞雁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移送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并已执行完毕,本案依法强制执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象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陆 凯审判员  阳征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瑞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