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密法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密法执字第7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住所地密山市密山镇光复路8号。法定代表人崔晓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刘正富,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2********,男,1972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裴德村。被执行人高云芳,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73********,女,1973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裴德村。被执行人马兴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261955********,男,1955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裴德镇裴德村。本院在执行中国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4)密商初字第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履行法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询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山市支行,中国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正富、高云芳、马兴民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鸥代理审判员 韩 斌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