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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乔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乔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乔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考虑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自愿给以被告一段思考时间,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于2015年4月13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