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乔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416号原告乔某,男,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女,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乔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考虑到被告坚持不同意离婚,自愿给以被告一段思考时间,待6个月后再行起诉离婚,于2015年4月13日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邮寄费20元,共计120元由原告乔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