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贡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金万林与万羊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李某某,榆中县园子岔乡万羊村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贡民初字第32号原告金某某,男,汉族,1970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委托代理人朱瑞林,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榆中县园子岔乡万羊村村委会,住所地榆中县园子岔乡万羊村万羊台社。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榆中县园子岔乡万羊村党支部书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李某某诉被告榆中县园子岔乡万羊村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中。原告金某某,李某某于2015年4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金某某,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