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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一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启涛、杨士成诉被告姚润峰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启涛,杨士成,姚润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一初字第80号原告:杨启涛,委托代理人:杨恒春,系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杨士成,委托代理人:杨恒春,系海城市正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润峰,委托代理人:回广吉,系辽宁广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启涛、杨士成诉被告姚润峰索要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姚润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启涛、杨士成撤回对被告姚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9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学龙审 判 员  顾业辉人民陪审员  李雨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加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