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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深圳XXXX辉科技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XX,深圳市兴XXX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高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户籍住址:宁夏盐池县,身份证号码:XXXXX。被执行人深圳市兴X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董XXX。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高XX与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横岗)案(2015)103号仲裁裁决书,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扣划(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人深圳市XXXX科技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0965.1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财产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作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