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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鞍岫执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刘平与葛绍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葛绍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鞍岫执字第1072���申请执行人:刘平,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葛绍春,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红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鞍岫执字第107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 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忠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