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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执字第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滕学峰与戈力弘、谈振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学峰,戈力弘,谈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632号申请执行人滕学峰,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戈力弘,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谈振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26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戈力弘的账户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作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坤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