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青岛昌意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临沂贵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昌意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临沂贵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229号原告:青岛昌意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定代表人:英昌意,经理。委托代理人:髙泗才,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临沂贵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法定代表人:曲立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昌意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临沂贵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临沂贵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送达,经本院释明,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临沂贵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明确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不另行提供被告临沂贵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又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青岛昌意数控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炳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