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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