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胡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77号原告胡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成兵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