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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呈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侯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呈刑初字第9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汉族,1984年10月5日出生,云南省宣威市人。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以呈检公诉刑诉(2015)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硕、书记员李唐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1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至昆明市呈贡区龙城街道办事处北门街66号房内,见陈某某租住的房门未锁便进到房间内,其见里屋的陈某某正在熟睡,便将陈某某放在身边的一件男式上衣及一部白色手机盗走(上衣口袋中装有现金193元及驾驶证、身份证等物品),当其穿着盗得的上衣准备离开时,被返回房间的瞿某某发现,瞿某某叫醒陈某某后两人将侯某某抓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8元,被盗男式上衣价值51元。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392元。公诉机关针对指控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受案登记表、接报警记录。证明:被害人报案情况。2、户口证明、前科证明。证明:侯某某犯罪时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犯罪前科。3、抓获经过。证明:民警于2015年1月5日13时30分许将侯某某抓获。4、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1月5日13时10分左右,侯某某想弄点钱作路费回家,遂入户实施盗窃,屋内一人在睡觉,其盗窃后正要离开时被进来的一个人抓住。5、被害人陈述。陈某某证实:2015年1月5日13时许,他在家里午休,突然听见瞿某某叫家里进贼了,他才反应过来有个男子进家里偷东西。接着瞿某某和他把这个男子控制在家里,然后打电话报警。他被盗了一件米黄色的夹克,被小偷穿在身上,衣服里有193元钱,抓住小偷的时候,小偷立即将他的驾驶证和手机甩在一边。6、证人瞿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13时许,他上厕所回来,发现家里有个陌生男子,就问男子干什么,对方说找人,这时这名男子往外跑,他和陈某某反应过来对方是贼,就合力把男子控制住,然后交给了派出所。他进屋时看见这名男子还穿着陈某某的衣服。7、物证指认照片。证实:侯某某对盗得的衣服、现金手机等物品进行了指认,现金共计193元。8、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克莱斯CLN88手机一部,价格鉴证为人民币148元;杰尔斯特男士上衣一件,价格鉴证为人民币51元。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瞿某某、陈某某辨认出侯某某就是在2015年1月5日进去房间偷东西的男子。10、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侯某某指认盗窃地点的情况。11、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证实:民警对侯某某盗窃所得的一件男士上衣,现金193元钱,手机一部、证件4张进行了提取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建议判处侯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其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侯某某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据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并已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入户盗窃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意见和量刑建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惩罚盗窃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处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 昌代理审判员 祁 昂人民陪审员 阮玲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执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