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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孙旭明与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旭明,付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97号申请执行人:孙旭明,女,196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付永明,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峨眉民初字32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孙旭明申请执行付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60000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本案受理费2635元,执行费38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4)峨眉民初字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