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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舒某与黄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黄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686号原告:舒某,女,193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被告:黄某,男,195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经审查:原告舒某诉被告黄某赡养纠纷一案,因原告舒某提供的证据表明其享有每月退休工资1920元,不符合起诉条件。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本人享有超出当地生活水平的退休工资,还请求判决五个子女中的其中一个,也就是本案被告黄某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不符合起诉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舒某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舒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傅少华审判员  黄 迁审判员  蔡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理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