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官福兰与张昔强、邓满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昔强,官福兰,邓满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立民终字第1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昔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051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官福兰,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香港身份证号码:×××1(1)。原审被告:邓满兰,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身份证号码:×××712X。上诉人张昔强因与被上诉人官福兰、原审被告邓满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官福兰在原审中诉请邓满兰、张昔强退还款项及利息。张昔强在答辩期内依法均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邓满兰、张昔强即被告住所地都在珠海市斗门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官福兰系香港永久性居民,本案为涉港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4)民四他字第60号]的规定,该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件。为此,该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邓满兰、张昔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被告邓满兰、张昔强对本案的管辖异议申请。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审被告邓满兰、张昔强负担。上诉人张昔强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错误,理由如下:官福兰虽系香港永久居民,但其长期在大陆经商,珠海市香洲区系其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应适用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有关规定;其次,若官福兰诉称向上诉人张昔强汇款是受威胁恐吓的事由,本案应为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争议与原审法院没有实际联系;再次,原审将邓满兰列为管辖权异议人有误,其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综上,张昔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2014)民四他字第60号]规定,指定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珠海市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案件。本案中,官福兰系香港永久性居民,本案为涉港民事案件,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昔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春杉审 判 员 杨晓兰代理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浩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