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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高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永宏、杨永华等与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宏,杨永华,云南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云高执异字第4号异议人(案外人):杨永宏。异议人(案外人):杨永华。以上二异议人委托代理人:潘建波,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原告:云南隆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泽地产。法定代表人:高玮。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昆明市日新中路360号凯旋大厦7楼。委托代理人:李雨嫱,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地产。法定代表人:杨永宏,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良源庄经典商务大厦A幢1层A-03号。本院在执行隆泽地产与经典地产等股权转让纠纷保全一案中,案外人杨永宏、杨永华对本院依据(2015)云高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裁定作出的冻结行为不服,于2015年3月2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永宏、杨永华称:杨永华、杨永宏仅仅是经典地产的股东,并非本案的直接当事人,也不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诉讼中直接查封了并非案件当事人的财产,属于基本的法律适用错误,应当立即予以解除。本院查明,2015年2月26日,本院作出(2015)云高民二处字第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经典地产的财产,保全价值以人民币2亿元的范围为限。保全期间,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依据上述裁定,本院查封、冻结了经典房地产的土地、房产以及股权若干。其中,本院向云南省工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经典地产100%的股权,云南省工商局遂对经典地产的股东杨永宏、杨永华持有的经典地产100%股权进行了冻结。杨永宏、杨永华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典地产的100%股权,由杨永宏、杨永华所有,并非执行依据确定的财产保全对象。本院将杨永宏、杨永华所拥有的经典地产100%股权予以冻结的行为不当,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异议人杨永宏、杨永华的异议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永宏、杨永华所有的云南经典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维军审 判 员  闵 义代理审判员  邹 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