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行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3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曾朋成、欧阳容艳与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曾朋成,欧阳容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法行执字第21-1号申请执行人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赵陆零,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中荣,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干部。被执行人曾朋成,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欧阳容艳,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武计生征字(2013)X1633、X163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计生行政一案,因被执行人曾朋成、欧阳容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武法行执字第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处罚决定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建黔审 判 员 刘建平审 判 员 肖红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龚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